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纳税申报办法评析
录入时间:2003-09-26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6/2003信息】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53号,以下简称新办法)的下发,
成为征纳双方关注的热点之一。
一、新办法带来新变化
笔者认为,与之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
的通知》(国税发[1999]29号,以下简称旧办法)相比,新办法在以下五个方面变化较
大:
(一)明确了“申报期限”和“罚则”
以新征管法第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条和新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为依
据,新办法对“申报期限”和“罚则”做出了明确规定。
(二)采集电子数据,实行“票表稽核”
作为金税工程二期完善与拓展的重要内容,新办法不仅要求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认
定公布的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内,应将全
部必报资料的电子数据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而且增加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表三)(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明细)》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
四)(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以下分别简称《表三》、《表四》),并
在旧办法《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基础上细化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表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本期进项税额明
细)》(以下分别简称《表一》、《表二》)中,要求对防伪税控与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
用发票的有关信息分别申报,以便税务机关进行“票表稽核”。
(三)强调了与纳税检查纳衔接
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新主表)增设第4、
6、16、22、36、37和38项共七项,《表一》增设第6、13栏,《表二》增设第19栏,
要求分别填报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调整的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以及
查补税额的入库情况。
(四)加强对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执行的管理
为加强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
用产品以及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管理,新主表将有关栏目
区分“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要求分别填报。
(五)根据其他现行增值税政策和征管需要进行了必要的调整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和中国储备粮总公司及各分公司所属的政府储备食用
植物油承储企业按照国家指令计划销售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免征增值税且暂一律开
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农产品进项扣除率由10%提高至13%;对利用煤矸石、煤泥、油
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以及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减半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销售
旧货、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且售价超过原值的,
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适应这些政策变化,新办法增设了相应栏目或调整了已有栏目的口径。同时,新主表
由“销项”、“进项”、“税款计算”和“税款缴纳”四大项,调整为“销售额”、
“税款计算”和“税款缴纳”三大项;增设了第10项“免税劳务销售额”,以细化对
免税项目的管理。此外,旧办法中《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和《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
也不再要求必报。
二、新办法引发新问题
新办法在满足现行增值税政策需要、加强增值税征管方面,相对旧办法无疑是一
大进步,但在一些细节方面仍存在问题,有待改进。
(一)部分定义及栏目的口径有歧义
1.“即征即退”与相关政策表述不尽一致
现行由税务机关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有表述为“即征即退”的,也有
表述为“先征税后返还”的,因而对新办法中“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是否包含民政
福利企业等的“先征税后返还”货物,易产生争议。
同时,新主表“税款计算”和“税款缴纳”两大项中从第12项到第34项,除第15、
16、22、26和29项外,均区分“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设置
栏目,而相关政策并未规定“一般货物及劳务”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进项税
额不得相互抵扣。若按不得相互抵扣理解,会使部分纳税人产生有留抵税额阶情况下
还需纳税的异议。
2.一些栏目口径未细化或不准确
免税与零税率,税率与扣除率明显不同,但新办法却要求在同一栏目中申报;“
应纳税额”、“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等栏目设置与填报口径
表述前后有别。
(二)相关政策的衔接亟待明确
1.查补税款时对“当期”的理解影响申报口径
目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
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国税发[1998]66号)查补税款时,由于对“当期”概念的掌握
不同,导致新主表第13、16和17项申报口径不一致。其中,将查补时“当期”理解为
纳税人的经营期,并且实际检查截止月份为纳税人上一税款所属期的,则允许以检查
调整的应税项目销售额与适用税率乘积,扣减检查确认的尚未抵扣的可抵扣进项税额
与当期留抵税额,重新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为正数时作补税处理,为负数时核减
期末留抵税额按差额入库。此时新主表第13项数据实际己调整,若仍按现口径申报,
会造成第17项对第13项重复统计。
2.对已认证相符的发票退还销货方的操作办法未予规定
《表二》填表说明中规定,第24栏“本期己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包括
因退货将抵扣联退还销货方。但相关政策未明确相应的操作办法,实际执行中各地对
此问题处理各行其是,从而影响相关栏目核算。
(三)电子信息的采集口径和采集办法有待细化
由于软件开发滞后,目前申报时仅进行两项票表比对,凡防伪税控报税系统采集
的专用发票存根联销项金额、税额信息与《表四》“金额”和“税额”“合计”栏数
据不相等,或者防伪税控认证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进项金额、税额小于《表二》
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中金额和税额的,属申报异常,应视不同情
况分别按规定处理。进行总额比对,虽然解决了防伪税控专用发票申报管理的主要问
题,但新办法中大量报表信息未采集和充分利用,其效率和效果还有较大提升空间。
三、几点建议
(一)调整部分定义和栏目的口径
1.明确“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栏目的口径
考虑新办法加强税务机关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优惠管理的初衷,建议明确其“即
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包含所有适用由税务机关采取先征增值税后返还办法的货物及劳
务。
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一般纳税人,若同时从事“一般货物及劳务”的经营,
在分别核算销项和进项税额时,会出现“销项税额”扣减各自的“应抵扣税额合计”
后一正一负、两者的销项和进项税额相互调整等情形,建议从以下两方案中优选一个
作为申报缴纳增值税的依据:
方案一,明确规定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其“一般货物及劳务”与
“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相互抵扣,使新申报表主表分设栏目有法可依。
做此明确规定,将成为新旧办法的明显区别,也将是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方法的一
次重大调整。
方案二,分别核算、统一抵扣进项税额,即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分别核算,但申
报时进项税额统一抵扣,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实纳税人当期销项和进项税额的基础
上,区分不同情况确定应退税额、应核增的期末留抵税额(或下期进项税额,其目的在
于保证进项税额足额抵扣,并区分是否“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进项税额),及时落
实税收优惠。
两种方案比较,方案一较为简便,但因纳税义务提前发生,会在一定程度上占用
纳税人资金。
2.细分栏目,调整口径
为加强纳税评估针对性,建议从新主表第8、9、10项中,将“适用零税率的货物
及劳务的销售额”分离单设栏目;将《表二》第5、6栏以及第28、29栏分别分解为“
17%税率(海关增值税完税凭证)”、“17%税率(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17%税率(普通发票)”、“13%税率(海关增值税完税凭证)”、“13%税率(非防伪税
控增值税专用发票)”、“13%扣除率(收购发票)”和“13%扣除率(普通发票)”7个
栏目。
由于新主表第19项为“应纳税额”,且“进项税额”和“上期留抵税额”中可能
含有按征收率或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故建议将新主表第19项填报口径中“按适用
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改为“应纳税额“;因新主表第22项“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
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对“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和“本年累计”均未
统计,且查补税额不得即征即退,故建议删除新主表第22项填报口径中“与‘即征即
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根据现行政策,只要取得的防伪税控专
用发票认证相符,商业企业购进货物未付款、工业企业购进货物未入库就可抵扣相应
的进项税额,故建议删除《表四》第24栏填报口径中“商业企业购进货物未付款工业
企业购进货物未入库”;由于一般纳税人购置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加油站
外购税控加油机和税控装置,可凭购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故
建议在《表四》第24、26栏填报口径中“购进固定资产”、“购买固定资产”后增加
“(除另有规定外)”。
(二)理顺影响申报口径的相关政策
1.明确纳税检查的“当期”概念
实践中,账外经营销售收入的成立时间和工业企业购货验收入库时间往往难以准
确界定,因此,笔者认为,纳税检查与正常纳税申报的“当期”概念不同,后者一般
为税款所属月份,而前者应是纳税人的经营期(无论其实际是否经营),往往是大于一
个月的时段。按此理解,建议将新主表第13项“上期留抵税额”的填报口径调整为:
前一申报期的“期末留抵税额”数,扣减查补时冲减数额的余额。
2.制定己认证发票退货、未及时申报抵扣等情况的税务处理办法
在保证国家税款不流失的同时,应尽力保证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己认
证发票出现以下情况,建议按如下办法处理:
退货时,购货方不能将发票退还销售方,由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进货退
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认证当月未及时申报抵扣时,发票反映的交易属于应税项目
的,购货方不得将发票退还销货方,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套票开具证明单》,
交销货方开具纳税人名称、金额等与该发票所反映交易内容相符的红字、蓝字专
用发票各一份,其中,红字与原蓝字发票的所有联次均保留在销货方,重新开具的蓝
字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交购货方申报抵扣。《套票开具证明单》的样式由国家税务
总局统一设计。
(三)完善相关软件,提高信息利用效能
可考虑完善认证子系统的功能,使之能在增值税电子申报软件税务端接收系统安
装到位后,在网上认证逐步推广的过程中,实现通过软盘等介质将己认证发票信息,
按《表三》样式拷贝给对应纳税人,由其剔除不抵扣的发票信息后,作为电子申报资
料。这样,既大大降低了纳税人手工录入取得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的差错
率,减轻了录入工作量,限定了其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的总金额和总税额,
而且在申报软件税务端接收系统功能完善后,可实现抵扣联信息的明细比对,提高票
表稽核的质量和效率,减轻主管税务机关征后审核的工作量。在此基础上,可考虑通
过与海关联网、完善纳税人开票资格认定等方式,逐步健全其他扣税凭证的交叉稽核
制度并相应完善金税工程软件功能。此外,还应细化数据备份与清理的操作办法,以
保证信息的有效利用和金税工程相关软件的运行速度和质量。
(Al 2003 009 028 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