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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何规定?

录入时间:2003-09-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4/2003信息】 (1)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 物在内),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 务(以下简称销售应税项目)、除下列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外,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 用发票。   ①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②销售免税项目。   ③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④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⑥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⑦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⑧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   (2)专用发票开具时限规定如下:   ①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②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③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④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⑤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 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⑥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⑦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一般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时限开具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 (k 2003 08 0605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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