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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销售纳税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录入时间:2003-09-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4/2003信息】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 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 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 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 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自2002年9月1日起,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 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 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 工程作业,下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 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 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1)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2)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以上所称建筑业劳务收入、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上注明的建筑 业劳务价款为准。   以上所称自产货物是指:   ①金属结构件;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   ②铝合金门窗。   ③玻璃幕墙。   ④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   ⑤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自产货物。 (k 2003 08 0605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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