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货物(含固定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
录入时间:2003-09-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4/2003信息】 (1)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
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已使用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
模纳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
收增值税(从2002年1月1日起),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暂免征收增值
税:
①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②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③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2)自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已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
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
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
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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