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在何处申报缴纳增值税
录入时间:2003-09-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9/2003信息】 溧阳市长青化工厂是一个镇办集体企业,
厂址在江苏省溧阳市竹簧镇,属溧阳市国税局管辖。该厂主要生产灭幼脲三号原粉等
产品,为加快发展,该厂与泰兴市科教精细化工厂签订了租赁协议,以上交租金的方
式(不用其厂名)租用其部分场地、房屋及设备,生产对氯苯胺等产品,这些产品均属
中间体产品,不作销售,全部作为半成品运回溧阳继续合成生产,生产成品灭幼脲三
号原粉对外销售。该厂在泰兴租赁的车间不属独立的分支机构,仍由本厂统一管理核
算。问:该厂应在何地申报缴纳增值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2条第一款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
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
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
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三)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
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所以,该 厂在泰兴科教精细化工厂租用的车间应在哪儿申报纳税,取决于是否
是独立核算,对外销售产品。上述,该车间不进行独立核算,所生产的中间产品,也
不对外销售,而是全部运回溧阳继续加工,车间仅仅是整个生产过程的一个中间环节。
如果是这样,其不具备独立的纳税主体地位,而只是一个生产基地,纳税义务人仍
然是溧阳市长青化工厂本身,应在溧阳市申报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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