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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消防物资是否缴增值税

录入时间:1999-11-04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5/99信息】 问:近几年来,我厂购入的消防物资器 材都指定由县消防队调拨、供应,我厂得不到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消防队销 售、供应消防物资器材是否应缴纳增值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 源税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011号)规定:军队系统各单位生 产、销售、供应的应税货物应当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但为部队生产的武器及其零 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指人被装、军械装备、马装具、下同),免 征增值税。军需工厂、物资供销单位生产、销售、调拨给公安系统和国家安全系 统的民警服装,免征增值税;对外销售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供军内使用的应 与对外销售的分开核算,否则,按对外销售征税。因此,消防队对外销售、供应 消防物资器材应缴纳增值税。             (a991101003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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