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厂是否缴纳增值税?
录入时间:1999-11-02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2/99信息】 问:甲是一农机公司,乙是一拖拉机制
造厂,丙是一农机配件厂。甲欠乙货款,以一辆桑塔纳轿车作价十万元顶帐,乙
欠丙货款,又以该车作价十万元顶帐,乙厂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026号文和国家税务
总局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
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
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不得开具专用发票。销售自己
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
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
(3)销售价格不超过原值的货物。
对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按6%的征收
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以上规定,乙厂应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ai990910064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