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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厂是否缴纳增值税?

录入时间:1999-11-02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2/99信息】 问:甲是一农机公司,乙是一拖拉机制 造厂,丙是一农机配件厂。甲欠乙货款,以一辆桑塔纳轿车作价十万元顶帐,乙 欠丙货款,又以该车作价十万元顶帐,乙厂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026号文和国家税务 总局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 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 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不得开具专用发票。销售自己 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 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   (3)销售价格不超过原值的货物。   对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按6%的征收 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以上规定,乙厂应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ai990910064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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