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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货物应如何纳税

录入时间:1999-04-26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6/99信息】 问:我站为江苏省水利物资公司的分支 机构,从事水利物资经营。请问,从省公司调拨的水利物资在什么情况下应由我 站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1998]137号)文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 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向购货方 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 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你站从省公司调拔的水利物资,如果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应由你 站缴纳增值税;否则就由省公司统一纳税。      (a990423003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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