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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的增值税是否缴纳所得税

录入时间:1999-04-26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6/99信息】 问:我厂是一家民政福利企业。199 8年度我们收到国税机关返还的增值税41385元时,作增加企业资本公积金 处理。当年实现利润53321元,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减免所得税。最近,税 务机关来我厂进行所得税捡查,指出返还的增值税款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因我 厂未将这部分返还的增值税并入利润,不仅不能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而且这部 分查补所得还要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请问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是否申报企 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 所得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74号)文件规定:“对企业减免或返还 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 指定用途的项目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直接减免和即 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征税后返还和先征后退的, 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据此,你厂收到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税款,应增加企业补贴收入,并入利 润,缴纳企业所得税。你厂虽属民政福利企业,可向地税机关申请减免企业所得 税,但由于没有将返还的增值税并入利润,属申报不实。地税机关查实后,这部 分所得额不能再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并按税收有关规定处罚,这样做是正确的。                          (a990423003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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