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业也可能缴纳增值税
录入时间:1999-04-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3/99信息】 最近,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国税局在对
某城市信用社的税务专项检查中,发现该社将已使用半年的微机以高于原值的价
格销售给某工业企业,未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税务部门责令其缴纳应缴的增值
税,并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对其作了补税罚款的处理。企业表示不理解,其
财务人员说:“我企业一直在缴纳营业税,并非增值税纳说企业,且销售的也是
自己使用过的货物,所以我们不应该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
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
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
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
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可见,该城市信用社是增值税的纳税义
务人。税务部门对该信用社作出的补税罚款处理是正确。(a990422002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