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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福利的货物增值税进项应转出

录入时间:1999-04-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9/99信息】 某工业企业当期购进货物1000公斤, 买价30000元(不含税),支付运费1000元,保险费570元,入库挑 选费200元,福利部门领用该货物400公斤,他们不知道该不该转出进项税 额。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 应税劳务用于非应税项目或集体福利等情况的,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 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 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是以当期已经发生并已进行扣除 的进项税额为前提和依据的。货物的实际成本除买价和运费以外还应包括支付的 保险费和其他有关费用,而保险费及其他费用不包含进项税额,故不需要对这部 分费用计算进项税额转出。因此,该企业福利部门领用该货物400公斤,应转 出其进项税额。                  (a990416002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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