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福利的货物增值税进项应转出
录入时间:1999-04-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9/99信息】 某工业企业当期购进货物1000公斤,
买价30000元(不含税),支付运费1000元,保险费570元,入库挑
选费200元,福利部门领用该货物400公斤,他们不知道该不该转出进项税
额。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
应税劳务用于非应税项目或集体福利等情况的,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
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
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是以当期已经发生并已进行扣除
的进项税额为前提和依据的。货物的实际成本除买价和运费以外还应包括支付的
保险费和其他有关费用,而保险费及其他费用不包含进项税额,故不需要对这部
分费用计算进项税额转出。因此,该企业福利部门领用该货物400公斤,应转
出其进项税额。 (a990416002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