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典当货物增值税征收率下调
录入时间:1999-04-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4/99信息】 问:某行是小规模纳税人,请问,销售
的典当物品是否可以按4%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
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国税发[1998]122号)文件规定,自1998
年8月1日起,下列特定货物销售行为的征收率由6%调减为4%。
一、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二、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三、销售旧货(不再划分销售是否为内贸部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
四、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免税商店零售免税货物。
因此,你行销售的死当物品从1998年8月1日起可以按4%的征收率计
算缴纳增值税。 (a990412003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