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字项目换算出现误差怎么办?
录入时间:1999-04-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2/99信息】 问:我是一家造纸厂的会计,在填开增
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数字换算时,经常出现误差,如,(1)含税销售收入为21
55.04;(2〕不含税销售额为2156.04÷(1+17%)=184
1.91;(3)税额为1841.91×17%=313.12,(2)+(
3)=2155.03,与原含税销售收入误差为0.01元,与填开发票的要
求不符。请问,这种情况怎么办?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6]166号)规定:纳税人以含税单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应换算成
不含税单价填开专用发票,如果换算使单价、销售额和税额等项目发生尾数误差,
应按以下方法计算填开:(一)销售额计算公式:销售额=含税总收入÷(1+
税率或征收率);(二)税额计算公式:税额=含税总收入-销售额;(三)不
含税单价计算公式:不含税单价=销售额÷数量。同时还 规定,按照上述方法开
具的专用发票,如果票面“货物数量×不含税单价=销售额”这一逻辑联系存在
少量尾数误差,属正常现象,可以作为购货方的扣税凭证。所以,你所列业务税
额的正确计算方法为:合税总收入-销售额=2155.04-1841.91
=313.13,不含税单价=1841.91÷数量。(aa990302002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