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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是违法行为

录入时间:1999-04-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2/99信息】 最近,一些地区的国税部门对接受虚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制裁,除将已抵扣的税款补缴外.还处以 高倍罚款。   随着新闻媒体对一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曝光,人们对于虚开增值税 专用发票是违法行为及其严重扰乱税收秩序和经济秩序的极大危害性已经有了较 深刻的理解和认识。但是,人们对于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还缺乏了解, 有必要给予法律解释和说明,以提高购货方拒收虚开发票和举报虚开发票行为的 自觉性,使违法犯罪分子没有可乘之隙。   对于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规定,受 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 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 出口退税的,应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 处以偷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同时规定,纳税人以上述所列方式取得专 用发票未申报抵扣税款,应按《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按取得专用发票的 份数,分别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构成犯 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可以看出,对于非法取得虚开的专用发票, 处罚力度是很大的。   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样,也是严重的违法 行为,它们存在“求”与“供”的关系,“求”竭则“供”断,对两种违法行为 都应严厉惩处,以休现税收执法中的公平、平等,维护税法尊严。                         (aa990316002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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