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商业企业划转后销售额的确定
录入时间:1999-04-01
【中华财税网北京04/01/99信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
8]113号)《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
通知》中指出:“国务院决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
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均应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征收增值税,同时决定将商业企业
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由6%调减为4%。在这个《通知》中的第五条对
小规模商业企业划转后的销货退回及折让也作了明确规定:即“小规模商业企业
划转前销售的货物,在划转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应根据购买方所在地税务机
关出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具普通发票,并相应冲减发生销货退回或
折让当期的销售额。购买方取得此项发票后,应换算不含税销税额,并据以计算
进项税额。凡发生部分销货退回或折让,购买方将原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
联和抵扣联)退回的,应按退货或折让金额开具红字普通发票,随同退回的增值
税专用发票一并退还给买方。” (d9903028003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