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为何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录入时间:1999-04-01
【中华财税网北京04/01/99信息】 问:我公司系大连某中外合资企业在佳
木斯市设立的分公司,主要经营总公司生产的产品,核算形式是由总公司统一核
算分公司月末报帐上解销售额的方式。我分公司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市
场销售疲软,1998年1-6月份仅实现销售5.6万元,税务机关据此取消了
我公司一般纳税人资格。我们认为,我公司不同于一般的小规模商业企业,而是
为总公司销售产品的经销处形式的分公司,为什么也要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
策的决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8]124号)第二条规定:“实行统
一核算的机构,如果总机构属于一般纳税人,而分支机构属于小规模商业企业,
该分支机构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应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按上述规定,
你公司属于总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且销售额明显偏低,属于小规模商业企业,应
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应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d990328002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