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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录入时间:1999-03-31

  【中华财税网北京03/31/99信息】 问:某生产企业,1998年度生产甲 胺磷、克百威、氧乐果三种产品,实现销售额为900万元。应如何计算征收增 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 的通知》(财税字[1998]78号)文件规定,自1998年1月1日~2 000年12月31日,氧乐果产品继续免征增值税。甲胺磷、克百威产品从1 998年6月1日起恢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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