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核算单位之间移送货物如何纳税
录入时间:1999-03-31
【中华财税网北京03/31/99信息】 问:某企业下属A、B两个分支机构,
均不在同一县市,但属于统一核算单位。A公司接受总公司移送的货物2000
万元,其中1000万元的货物移送B公司,既未开票也未收款,1000万元
的货物在当地销售并收取全部货款。请问A公司应如何纳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1998]137号)文件规定,受货机构货物移送不向购货方
开具发票且不收取货款的经营行为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因此移送给B公司
的1000万元货物A公司不须缴纳增值税。A公司仅就在当地销售并收取货款
的货物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