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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支付运费后应缴多少增值税

录入时间:1999-03-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4/99信息】 问:某企业(一般纳税人),1998 年8月销售收入为420000元,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进项税额50700 元,发生运费等支出计26000元,其中运费发票上注明装卸费3000元, 保险费50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运费已支付,计算该企业1998年8月应 缴增值税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12号文件规定,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支付运输费用可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但随同运费支付 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 1998)114号文件又规定,从1998年7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运输费 用的扣除率由10%降低为7%。   运输费用可扣除进项税额为:   (26000-3000-500)×7%=1575元   本月应缴增值税为:   420000×17%-(50700+1575)=191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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