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支付运费后应缴多少增值税
录入时间:1999-03-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4/99信息】 问:某企业(一般纳税人),1998
年8月销售收入为420000元,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进项税额50700
元,发生运费等支出计26000元,其中运费发票上注明装卸费3000元,
保险费50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运费已支付,计算该企业1998年8月应
缴增值税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12号文件规定,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支付运输费用可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但随同运费支付
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
1998)114号文件又规定,从1998年7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运输费
用的扣除率由10%降低为7%。
运输费用可扣除进项税额为:
(26000-3000-500)×7%=1575元
本月应缴增值税为:
420000×17%-(50700+1575)=191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