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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成本价销售如何计算增值税

录入时间:1999-03-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4/99信息】 问:某机床厂(一般纳税人)将试制的 新型机床以100000元的价格销售给某关系户,该机床生产成本12000 0元。假定该厂本月其他产品销售收入2000000元,当期进项税额250 000元,计算本月应缴增值税是多少?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的 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其计税价格。因该新型 机床无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应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其销售价格。   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征收增值税的货物的成本利润率统一规定为10%。新型机床的计税价格为:   120000×(1+10%)=132000元   当月销项税额为:   (2000000+132000)×17%=362440元   当月进项税额为:250000元   该机床厂当月应缴增值税为:   362440-250000=1124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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