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被盗,如何计算增值税
录入时间:1999-03-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4/99信息】 问:某公司(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
金属材料的采购和供应业务。1998年6月各类金属材料的销售收入为897
500元,外购货物情况如下:
(1)外购螺纹钢120吨,单价每吨4300元,价款516000元,
发票注明进项税额87720元;
(2)外购镀锌板100吨,单价每吨4900元,价款490000元,
发票注明进项税额83300元;
(3)将本月购进的螺纹钢20吨,转为本单位基本建设使用,价款860
00元。
(4)由于仓库管理不善,本月购进的镀锌板被盗丢失10吨,价款490
00元。
根据上述材料,计算该公司本月应缴增值税是多少?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将购进螺纹钢用于本单位建设,
购进镀锌板被盗丢失,其进项税额都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本月全部进项税额为:
87720+83300=171020元
本月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为:
用于基本建设:86000×17%=14620元
被盗丢失:49000×17%=8330元
本月应抵扣进项税额为:
171020-(14620+8330)=148070元
本月应缴增值税为:
987500×17%-148070=198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