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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产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是否征收增值税

录入时间:1999-03-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4/99信息】 问:某饮料厂(一般纳税人),199 8年6月销售饮料28000箱,每箱售价86元(不含税),捐赠给敬老院1 00箱,食堂领用50箱,发给职工200箱,当期购进货物准予抵扣进项税额 为347000元,上月留抵税金为18076元,计算该饮料厂1998年6 月应缴增值税是多少?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货物用于集体福 利或个人消费,用于馈赠应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本月销项税额为:   (28000+100+50+200)×86×17%=414477元   本月应缴增值税为:   414477-(347000+18076)=494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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