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混合销售行为增值税的计算方法
录入时间:1999-03-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4/99信息】 问:某企业(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
各种防盗门窗并负责安装,1998年5月销售防盗门窗取得销售收入2700
00元,该厂设有一个非独立核算的安装队,本月份随同销售取得安装收入15
000元;当月购进货物准予抵扣进项税额为3695元,计算该企业1998
年5月应纳增值税是多少?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
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混合销售行为如果以销售货物为主,同时
附带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视为销售货物,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
该企业当月应纳增值税为:
(270000+15000)×17%-36950=1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