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额纳税户为什么还要补税
录入时间:1999-02-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2/09/99信息】 问:我是一个从事副食品经营的个体工
商户,1998年初税务部门核定的月营业额为3000元,我按月足额缴纳。
1998年10月中旬,税务机关在开展个体户税收专项检查中,他们根据我填
开发票存根联的总额,查补1998年1月~9月还应补缴税款和滞纳金198
0元,我大惑不解,请问缘由?
答:1997年6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
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那些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个体工商户,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报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暂不建账,对其税款的
征收采取定期定额征收办法。该办法第15条规定:定期定额户在核定期内的实
际经营高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20%以上的,要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定
额,否则按偷税处理。你县税务部门根据你实际填开的发票,查补了税款,说明
你的实际月经营收入高于税务部门年初核定的营业额,而你又没有申报调整定额,
故此,你被税务机关查补税款和罚款是有文件规定的。 (zsb99020803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