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镇建设附加收入”应缴增值税
录入时间:1999-02-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2/22/99信息】 四川省宣汉县国税局稽查局在对该县某
电力企业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为城建部门代收的市镇建设附加费68.8万元未
申报缴纳增值税。检查人员当即指出,该项收入应纳增值税,该公司则认为,此
收入是为城建部门代收的,不是本企业的收入,不该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税发[1994]185号文第一项规定:“对电力企业随电价收取
的各种价外费用一律在供电环节依照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并且不分摊
扣除进项税额。”国税发[1998]200号文再次重申:对电力企业和各级
“三电办”等收费部门出售用电权或用电指标取得的用电权收入、集资收入,以
及其他收费项目,除属于“供电工程补贴费”性质的收费外,不论是一次性收取,
还是分次收取,也不论企业如何核算,均应作为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因此,对
该项收入依17%的税率补缴了增值税10万元,并处以了一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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