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02/05/99信息】 最近,某企业销售了两部小轿车,其中
一部是因工厂资金周转困难而卖掉的厂部原有小轿车,另一部是顶账来的未使用
小轿车。该厂均按6%向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税务部门却说前一部按
6%计税,后一部按17%计税。企业提出质疑。
根据财税字[1994]026号通知的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销售自己使
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消费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一
律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该厂销售的前一部小汽车符合上述
规定按6%计税,而销售顶账来的小轿车不符合上述规定,应依据《增值税暂行
条例》第一条规定按所售货物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zsb99020402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