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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利销售如何缴纳增值税

录入时间:1999-02-04

  【中华财税网北京02/04/99信息】 问:我公司经营批零中、西成药品业务, 为了扩大销售,快速回笼资金,在市场上占据有利地位,采取按批发额的10% 让利销售方式销售商品金额210万元(不含税),先给购货方开具全额销售发 票,后由受让人按批发额10%的比率打领条形式领取折让款,我公司将其让利 支出,直冲了商品销售收入。当地国税稽查机关,责令我公司要补缴增值税35 700元(即:210万×10%×17%),请问,企业可否将其让利额直冲 销售收入计税?其当地国税机关的做法正确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 15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 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 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因你 公司将折扣额不是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而是另凭购贷人打折让领据支付款 项,按规定不得从销售额中冲减后计征增值税。因此,当地国税机关责令补缴增 值税35700元是正确的。            (zsb99020303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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