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补税款怎样计算滞纳金
录入时间:1999-05-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8/99信息】 问:1999年2月份金湖县国税局稽
查局在对我单位1998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认定我单位1998年3月
份偷逃增值税4万元,该局于1999年2月25日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限我
单位于1999年3月10日前缴纳入库,我单位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于
1999年3月5日将该笔税款缴纳入库,我们认为滞纳金计算应从1998年
4月11日起至1999年2月25日止,征收单位坚持从1998年4月11
日起至1999年3月5日止。请问:该笔查补税款应如何加收滞纳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扣缴
义务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
缴纳、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现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
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偷税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
98]第291号)文件规定:对偷税行为加收滞纳金的计算起止时间为,从税
款当期应当缴纳的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至实际缴纳或者解缴之日止。因此,征收
机关对该笔查补税款加收滞纳金的计算方法是正确的。限于1999年3月10
日前缴纳入库属税法规定的责令限期缴纳。 (a990527003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