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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包装物押金应补多少增值税?

录入时间:1999-12-15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3/99信息】 问:某电缆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99 年10月税务机关检查时发现该厂于1998年2月收取的包装物押金5000元尚未返还。 请问该厂应补增值税多少元?   答: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 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 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 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 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件规定:“包装物押金征税规定中‘逾期’以1年 为期限,对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返均并入销售额征税。个别包装物周 转使用期限较长的,报经税务征收机关确定后,可适当放宽逾期期限。”因此, 该厂收取的逾期包装物收入,应补增值税为5000÷(1+17%)×17%=726.50(元)。                           (a991210003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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