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增值税纳税辅导 > 正文

外购货物作为赠品应纳增值税

录入时间:1999-05-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8/99信息】 近日,浙江省龙游县国税局稽查人员对 某工业生产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企业1998年7月份购进衬衫50件 作为展销会的纪念品,购进金额为6000元,并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稽查人 员提出该行为应按视同销售纳税,补缴增值税,并处以相应的罚款。企业财务人 员表示不解,认为展销会是为促进本企业产品销售,购进衬衫当做纪念品,不属 经营行为,不应纳税,同时,衬衫购进再赠送未发生增值,故应纳税销售额不能 按高于成本的价格计算。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十六条 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视同销售货物;并按服 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 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 税发(1993)154号)明确:纳税人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 原因,按规定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其组成计税价格中的成本利润率为 10%。                      (a990527002031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