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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征扣不等纳税人有喜有忧

录入时间:1999-03-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9/99信息】 增值税的国际经验告诉我们,一个理想 的增值税制度应实行单一税率--基本税率,必要时再加一档零税率(适用于出口 商品)。我国现行的增值税税率档次仍然偏多,它虽然由原来12档减至3档, 即基本税率17%、低税率(优惠税率)13%和零税率,但若加上实践中对购 进农产品、废旧物资进项规定的10%的扣除率等4种情况(包括7%的扣除率、 6%和4%的征收率),实际上包国现行的增值税税率有7档。   多档税率常常使产品的最终税负出现差别,一定程度上扭曲了资源的市场有 效配置,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协高发展和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不利于税收公平环 境的营选,违背了税收"效率、公平"原则。   我国现行增值税基本税率定为17%,低税率(优惠税率)定为13%,还 有一个10%的扣除率,纳税企业购进投入物一旦交叉,纳税人就出现了低征高 扣和高征低扣的问题,同时也就产生了低征高扣的纳税人高高兴兴,而高征低扣 的纳税人则是愤愤不平,可谓是几家欢喜几家悉。   事实上,无论是低征高扣还是高征低扣,其货物(最终产品)销售后纳税人 直接缴纳的税款和自身的增值额相比,都不是国家规定的税收负担,也就是说, 适用13%低税率货物的税负可能比13%低,而适用17%基本税率货物的税 负可能要比17%高出许多,又形成了新的税负不平,例如,在100元的收入 额中:假设低税率13%的投入物占到33%,基本税率17%的投入物占到3 3%,增值额占到34%。在其货物(最终产品)适用13%低税率(优惠税率) 低征高扣的情况下,其应纳的增值税等于100×13%-(33×13%+3 3×17%)=3.10。那么,这个税负仅占到增值额的9.12%(如果1 7%税率投入物所占比例再提高,那么税负将会更低,直至零税负、负税负), 它比13%低。反过来说,其货物(最终产品)适用税率如果是17%基本税率, 出现高征低扣的情况,其应缴纳的增值税就等于100×17-(33×13% +33×17%)=7.10元。那么,这个税负就占到增值额的20.88% (如果13%税率投入物所占比例再提高,那么税负将会更高),比17%高出 了几个百分点。如果按增值额计算税收负担作比较,两者税负相差要达到一半以 上。   在具体实践中,国家对农机具整机的税收照顾(低征高扣),体现了国家对 立国之本的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关心重视。但与此同时,由于农机具整机税率为1 3%而配件为17%,配件仅因为存在形式的不同就要多承担4%的税负,同行 业税负出现不平衡,客观上又阻碍了社会生产专业化、协作化发展进程。   国家对农业的税收照顾生产了对农产品的免税处理。国家虽然规定了收购免 税农业产品按10%扣税,但因为以农产品为原产的最终产品销售时的适用税率 是13%,所以仍然存在扣税不到位的问题。商业流通企业购进免税农业产品, 在出售时还要把购进原价的一部分作为增值额再缴增值税,也就是说免去的税款 转嫁给了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增值部分直接负担的税款要达到20%~25%。 商业流通企业售出的农业产品作为原辅材料进入生产企业的经营成本,那些农产 品在新货物售价中又有一部分(征17%扣13%形成的4%的差额)被视为增 值额由生产企业重新缴税,国家已经免去的税款又由新的生产企业补缴了一部分。 如棉麻纺织和缫丝等生产企业,其增值部分直接负担的税款要达到25%~30 %。本应由农业生产者负担的税款转嫁给了以农业产品为主要原料的轻纺等工业 部门,造成重复征税,增加了税收负担。类似的,废旧物资收购企业收购废品也 只能按10%扣税,却要按17%税率纳税。超额税负形成了企业沉重的包袱, 削弱了企业的生产活力和产品竞争能力,客观上影响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和产业 结构的合理布局。   国家对部分货物和行业采用低税率(优惠税率),体现国家对该货物和行业 给予的税收照顾。但是,从充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积极推进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发展的高度来讲,国家不能通过税收把对某种货物和某一行业的优惠照 顾建立在对其他货物和行业的税收"惩罚""歧视"待遇(税收额外负担)上。这样就 违背了税收的"公平税负,平等纳税"和"税收无差别等遇"原则。国家不应该把因实 行税收照顾而减少的税收往其生产或经营环节转移,而应该彻底地在适用低税率 (优惠税率)环节一次性处理完毕。也就是说,国家可以只设计一个基本税率, 而对于应该适用低税率的货物和行业另外规定一个税前照顾扣除比例或税后返还 比例,把税收优惠在本环节知名度解决掉。当然,国家也可以将对部分货物和行 业优惠照顾不通过税收而转由财政或其他部门承担。对于10%的扣除率问题, 实行同征同扣将会更加合理,也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加充分地保持"税收的中性", 确保增值税能按照正常的轨道运行。        (zsb99031702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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