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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下脚料应纳增值税

录入时间:1999-03-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9/99信息】 近日,河北省威县国税稽查局对该县的 生产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将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下脚料、废料、旧包 装物进行了销售,而将这部分销售收入记入了其他业务收入,有的还冲减了"生产 费用"、"销售费用"而未按《增值税暂行条例》所规定的应税货物来缴纳增值税, 造成增值税款的流失。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下脚料、废料、包装物为有 形动产,属于货物范围,因此,企业销售这些货物时,应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 的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增值税。            (zsb99031702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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