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下脚料应纳增值税
录入时间:1999-03-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9/99信息】 近日,河北省威县国税稽查局对该县的
生产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将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下脚料、废料、旧包
装物进行了销售,而将这部分销售收入记入了其他业务收入,有的还冲减了"生产
费用"、"销售费用"而未按《增值税暂行条例》所规定的应税货物来缴纳增值税,
造成增值税款的流失。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下脚料、废料、包装物为有
形动产,属于货物范围,因此,企业销售这些货物时,应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
的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增值税。 (zsb99031702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