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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制的果仁按17%税率征税

录入时间:1999-03-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8/99信息】 近日,河北省威县国税局稽查人员对某 食品厂纳税检查时发现,该食品厂对近期出售的1500公斤炒制蚕豆按13% 的增值税率进行了纳税申报,稽查人员当场告诉企业财会人员,这批炒制蚕豆按 13%的税率是错误的,炒制的果仁应按17%的税率征收。   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52号文《关于农业产品征税范 围注释》的通知规定:园艺植物是指可供食用的果实,如水果、果干、干果、果 仁等都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但各种水果罐头、果脯、密饯、炒制的果仁、坚 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因 此,该企业按13%的税率申报是错误的,应按17%的增值税率申报这批蚕豆。                                   (zsb99031702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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