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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货退回应扣减进项税

录入时间:1999-03-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8/99信息】 去年11月,浙江省龙游县国家税务局 稽查人员对某工业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检查,发现9月份发 生进货退出金额6783元存在疑点,遂进一步审查核实:该企业在6月份购入 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申报抵扣,在9月份因故退货,收回材 料款,并以供货企业开具红字普通发票及银行收帐证明作为记帐凭据。稽查售货 员依法对其作出了补缴少缴的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的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50号文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 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 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的,在购买方已付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帐务处理,发票 联和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 出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 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 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扣减,造成不纳 税或少纳税的,属于偷税行为。           (zsb99031702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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