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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涂改不得

录入时间:1999-03-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8/99信息】 江苏省姜堰市国家税务局顾高分局在审 核某一般纳税人申报的抵扣联时,发现该企业将单价及金额的尾数".00"改为 ".04",该分局依据有关规定,将该份抵扣联的税额943.58元予以易除 。纳税人感到不理解,我只改了4分钱,你们却剔除了900余元进项税额,不 是怎么回事呢?   其实,国家税务总局在国税发[1993]150号文《关于印发〈增值税 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的附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第五条中早 有明确规定:专用发票不得涂改。开具的专用发票有不符合上列要求者,不得作 为扣税凭证,购买方有权拒收。   据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不论是开具方涂改也好,还是接受方涂改也 好,均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这里4分钱的意义远大于900元!                          (zsb99031702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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