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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包”收入应缴增值税

录入时间:1999-01-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1/29/99信息】 近日,山东省临朐县国税局直属分局对 某摩托车专营商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7年度帐务进行税收检查时,发 现该商场从3家摩托车生产企业取得"三包"收入--维修费收入5.2万元,未按规定 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规定:货物的生产企业为搞 好售后服务,支付给经销企业修理费用,作为经销企业为用户提供售后服务的费 用支出,经销企业从生产企业取得的"三包"收入,应按"修理修配"缴纳增值税。据 此,该局作出了对商场补征税款并罚款的处理决定。 (zsb99012802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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