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包”收入应缴增值税
录入时间:1999-01-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1/29/99信息】 近日,山东省临朐县国税局直属分局对
某摩托车专营商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7年度帐务进行税收检查时,发
现该商场从3家摩托车生产企业取得"三包"收入--维修费收入5.2万元,未按规定
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规定:货物的生产企业为搞
好售后服务,支付给经销企业修理费用,作为经销企业为用户提供售后服务的费
用支出,经销企业从生产企业取得的"三包"收入,应按"修理修配"缴纳增值税。据
此,该局作出了对商场补征税款并罚款的处理决定。 (zsb99012802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