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号不符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录入时间:1999-01-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1/28/99信息】 某市税务人员在纳税检查中发现,许多
企业用购进货物取得税号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有的竟达上百万
元,这一做法违背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因此,税务机关不
予抵扣进项税额。
经了解,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企业税务登记证换证后,财务人
员没有及时新税号告知购销人员,购销人员仍然使用原税号造成的。还有些企业
税务登记证换证后,没有及时向使用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的部门(如电业局等)
说明变更新税号,造成了取得的电费等专用发票税号不符的现象。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第五条规定:专用发票必须按要求开
具,填写的各项目内容必须正确无误。《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第
八条第三款还规定:销售方开具的专用发票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开具要求的,不
得抵扣进项税。所以,税务机关不许抵扣有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是有道
理的。因此,企业税务登记证换证后,应及时将新税号告知购销人员,并及时通
知运用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的有关单位变更新税号,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zsb99012702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