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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不甘 征之还难——析对铁路工附业单位恢复征收增值税

录入时间:1999-02-01

  【中华财税网北京02/01/99信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 6]035号文件规定:“从1996年6月1日起,对铁路工附业单位向其所 在路局内部其他单位提供货物或应税劳务恢复征收增值税。”此顶政策的出台, 对于公平税负,合理竞争,促使铁路企业向市场经济过度都将是有益的。然而, 在两年多的实际操作中,由于种种围素,这项政策缺乏可操作性,从而使得恢复 对铁路工附业征税,难以执行到位。   铁路工附业单位现行的管理模式给恢复征税设置了障碍   我国对铁路及其附属单位一直以来采用的都是“全封闭、计划式”的管理模 式。铁路内部在对其工附企业财务核算管理上也存在着两种完全不同的模式:一 是按运营企业管理,这类工附企业不单独核算收入,而是按实际发生的料、工、 费向其总公司清算,既不产生利润,也无法“实现”税金;二是按工附单位管理, 这类企业虽然名义上是独立核算,但受种种因素左右,其产、供、销大部分仍在 铁路内部进行,且不得不执行总公司制定的诸如内部供应销售价格等条件的制约, 根本谈不上真正意义的独立经营。   在这两种管理模式中,前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288 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第三条的规 定,应属上述恢复征收增值税的范围。但由于铁路内部实行特殊的运营管理模式, 该部分企业无资金来源,又是总公司下属的二级核算单位,在实际操作中,因企 业一无资金来源,二无进项抵扣,加之对铁路运营企业尚无恢复征收增值税的规 定,根本无法执行。   而后者虽有资金支配权,但由于其进货(特别是铁路专用物资)由内部供应, 很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形成了企业进货无抵扣凭证或只能取得少数抵扣凭证。 同时,销售必须执行指令供应价格,而这种价格是没有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的, 造成本应在销售时,向购货方收取的销项税金,完全由本企业来负担了,如果再 执行对其征收增值税,势必造成企业大面积亏损,于情于理说不过去。   税收政策不严谨,恢复征收增值税,没有充分考虑实际情况   首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第十五条:“新申请认定为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的,不得计算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之规定,大部分铁路工附企业 在恢复征收增值税后,都能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标准。经企业申请,企业被 税务机关批准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按照上述规定是不允许提取期初存货 已征税款。而该类企业大都是为了保障某一较大范围内铁路运营的一种特定需求 而设立的,其库存货物均保持有较大规模,若不考虑其存货所含税金,就会使这 类企业短期内税负难以承受。   其次,由于铁路企业实行封闭运作的特殊性,而各地在操作上也会因种种因 素存在着时间上的差异,就会造成企业在恢复征收增值税的初期购进货物难以取 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更为重要的是,对铁路工附业的划分标准不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 1995]288号文件规定应按企业工作性质来划分,而在实际操作中,铁路 工附企业有的一直按运营企业核算的,也有的在国家税务总局下达恢复征税通知 以后,其总公司为避税而下文改按运营企业管理的,究竟应如何确定是否属铁路 工附企业无明确的划分标准。   综上所述,对铁路工附业单位恢复征收增值税,虽有利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促使铁路企业向市场经济过渡,但是,由于体制和政策上的缺陷,使得该项政策 缺乏可操作性。                  (zsb99012902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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