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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图书手续费扣除有规定

录入时间:1999-01-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9/99信息】 最近,某国税稽查人员在对某出版单位 纳税检查时发现,该出版单位为了扩大销货量,让发行社代销书刊,并支付了1. 45万元的经营手续费(单独开具发票)。该出版单位财会人员在纳税申报时, 将这笔手续费从销售额中进行了扣除,从而少缴了增值税款。   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件《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明 确规定,对出版单位委托发行图书、报刊、杂志等支付给发行单位的经销手续费, 在征收增值税时按“折扣销售”的有关规定办理,如果销售额和支付的经销手续 费在同一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减除经销手续费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 经销手续费不在同一发票上注明,另外开具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 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经销手续费。          (zsb99011802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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