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销图书手续费扣除有规定
录入时间:1999-01-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9/99信息】 最近,某国税稽查人员在对某出版单位
纳税检查时发现,该出版单位为了扩大销货量,让发行社代销书刊,并支付了1.
45万元的经营手续费(单独开具发票)。该出版单位财会人员在纳税申报时,
将这笔手续费从销售额中进行了扣除,从而少缴了增值税款。
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件《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明
确规定,对出版单位委托发行图书、报刊、杂志等支付给发行单位的经销手续费,
在征收增值税时按“折扣销售”的有关规定办理,如果销售额和支付的经销手续
费在同一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减除经销手续费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
经销手续费不在同一发票上注明,另外开具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
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经销手续费。 (zsb99011802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