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附加费应缴增值税
录入时间:1999-01-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8/99信息】 在河南省国税系统组织的电力专项检查
中,发现某县电业局在销售电力的同时,按每千瓦时0.02元向用户为财政代
收集资款,1995年以来收取金额累计达455万多元。当地税务机关视为价
外收入,除责令其补缴增值税外,并处相应罚款。该纳税人认为集资款项是代财
政收取,并已全部上交地方财政,不应并入电价收入缴纳增值税,对税务机关的
处理不理解。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087号文件明确规定:“对纳税人代
中央、地方财政收取的各种价外收入都应并入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征收增值
税。”由此,虽然该县电业局代财政收取的集资款已全部上交,但仍须缴纳增值
税,未自行申报缴纳,税务机关查处后责令补缴税款并给予相应处罚是合乎规定
的。 (zsb99011502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