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使用过机床有条件免征增值税
录入时间:1999-01-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8/99信息】 近期,辽宁省锦州市国税开发区分局对
辖区企业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有的企业在转产、更换新型生产设备后,将
替换下的机床按不同价格出售。其中有的机床售价超过其固定资产原值,企业未
申报纳税,对此,税务机关依法对其进行补征税款和罚款。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026号文件规定:“单位
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销售者
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
不得开具专用发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
税。”国家税务总局[1995]288号文件进一步明确指出:“使用过的其
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①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
列货物;②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③销害价格不超过其原
值的货物。对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按6%
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zsb99011502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