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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购进商品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录入时间:1999-01-07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7/99信息】 问:我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商业 企业,去年9月份,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入一批商品,收取专用发票一张,商品 金额为20万元,税金3.4万元,价税合计23.4万元,按合同规定全部款 项在四个月内付清,9月份已按合同支付了约定的货款。请问这笔进项税额该如 何进行抵扣?   答:根据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的规定,商业企业采取分期付款 方式购进货物,凡是发生销货方事先全额开具发票,购货方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 分期支付款项的情况,其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间应在所有款项支付完毕后,才能够 申报抵扣该货物的进项税额。因此,该单位在货款未全部付完的情况下,取得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不得在当月进行抵扣,必须按合同规定将全部 款项付清后,才能抵扣该项货物的进项税额。     (zsb990103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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