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账簿必须保存十年
录入时间:1998-12-18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8/98信息】 河北省唐山市庄户沟铁矿系一镇办企业,
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5年由三人投资入股合伙建厂,1997年底其中
的两人撤销股份,结清账目后,经三人同意,将原账簿销毁。不久前市国税局稽
查人员在对其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这一情况,对该厂处以5000元罚款。但该
厂负责人想不通:既然税款已经缴清,再销毁账簿为什么还要受罚?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
凭证及其它有关资料应当保存十年”。同时细则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违反
税收征管法和本细则规定,在规定的保存期限以前擅自损毁账簿、记账凭证有关
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以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请纳税人吸取这个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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