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筹划案例 > 正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运输费税收筹划

录入时间:2009-01-09

【中华财税网2009/1/9信息】 案例:和顺电子设备生产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设备全部销售给利盛公司,同时提供运输服务,运费由利盛公司承担。2005年和顺公司销售收入为400万元,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30万元。运费收入为30万元,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汽车零配件、燃料等进项税额为1万元。假设收入都含税。

  筹划分析:和顺公司要向立盛公司提供设备运输服务,可以有以下几种做法: 

  1、不成立运输公司而是自营运输车队,运费通过提高货价的办法解决,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实是混合销售行为,应一并缴纳增值税,不纳营业税。交通工具的零配件、燃料及修理费用按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2、成立独立核算的运输公司,运输收入只纳营业税,则交通工具的零配件、燃料及修理费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运输公司将运费发票直接开给立盛公司,和顺公司代垫运费;也可由运输企业直接向立盛收取运费。 

  3、成立独立核算的运输公司,运输公司完成业务后,将运费发票开给和顺公司,和顺公司再将运费成本通过提高货价的办法转嫁给立盛公司,则运输公司应纳营业税,和顺公司应就运费收入与货款一道缴纳增值税,其运输费支出可以抵扣7%的进项税额。 

  以上是关于运费如何处理的三种模式,其中由于运输收入、可抵扣进项税额等不同,最优方案可能会变化,应当事先计算后再选择。 

  特别提示:即使从卖方的角度看,成立运输公司是合理的,但由于购销行为总是双方合作的关系,还必须考虑立盛的税负。仍考虑和顺公司的案例,不同方案下立盛公司的税负又如何? 

  可见立盛公司会更赞同方案1。但是从购销双方整体来看,方案2比方案1多节税=314786.3-290196.6-22589.7=2000元,因此双方只要能协调好利益分配,和顺公司通过其他的措施或者附加条件获得立盛公司的同意,仍是成立运输公司节税效果较好。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