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所得税缴纳方法的筹划
录入时间:2008-12-26
【中华财税网2008/12/26信息】 依照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缴纳分季预缴、年终计算清缴的办法。预缴所得税的方法一般有两种:一是按各季度利润计算预缴所得税额;二是按上年度应纳所得额计算预缴所得税额。年终汇算清缴时,在季度预交所得税的基础上,多退少补,公式为:
汇算应补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各季度预交企业所得税合计数
以外币作为记帐本位币的企业所得税计算要求以人民币作为计算单位,以外币作为记帐本位币,应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所得税。折合方法是:季度预交所得税时,采用该季度末汇率折合成人民币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对已按委度预交所得税的外币所得可以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全年末纳税的外币所得按年末汇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据此计算应纳所得税额。举例如下:
某独资企业全年所得额为120万美元,各季度预交所得税时的应纳税所得额和所得税税款如下表:
外币所得税 汇率 折合人民币所得税 税率 所得税
一季度 10万$ 5.45 54.5万¥ 15% 8.175万
二季度 20万$ 5.50 110万¥ 15% 16.5万
三季度 50万$ 5.54 227万¥ 15% 41.55万
合 计 80万$ 441.5万¥ 15% 66.225万
年末汇率为5.56(注,此处用此汇率作为举例)
汇算清缴应补所得税额=[(120-80)×5.56十441.5]×15%—66.225=33.36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