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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方式筹划安排

录入时间:2008-12-04

【中华财税网2008/12/4信息】 银川某珠宝有限公司从香港购进金石一批价值20万元,然后自己进行加工,共耗用加工费用70 000元,再进行销售,取得销售共计 513万元。

  但是,银川珠宝有限公司财务经理认为,如果能委托其他宝石厂加工再销售,则可以避税。结果经生产部联系,最终找到了一珠宝加工厂进行加工,支付加工费60 000元付对方代扣消费税14 000元,共支付给珠宝加工厂为74 000元。那么销售额仍为51.3元,则:

  银川珠宝有限公司应纳税为:

  应纳消费税额= 5.13万元- 1.4万元

        =3.73(万元)

  因此.企业共可以避税为: 5.13-3.73-0.4= 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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