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资产评估增值筹划
录入时间:2008-11-28
【中华财税网2008/11/28信息】 我国当前对资产评估增值并未征收企业所得税,只规定中外合资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对资产评估增值要征收所得税。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后,可以增加折旧的提取额,减少当期利润,相应减少应缴纳的所得税。若是企业亏损,因当年亏损可以用以后5年的税前利润弥补,因而对以后年度的所得税会产生更大的影响。
例如,某房产评估后增值 50%,按10年提取折旧,年折旧率10%,每年增加的房产收入占增值额的比例如下:
50% ×70%×1.2%=0.42%
每年减少的所得税收入占增值额的比例如下:
50% ×10%×33%=1.65%
即每年增加的税收收入为房产评估增值额的0.42%,每年减少的税收收入为房产评估增值额的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