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企业案例点评
录入时间:2008-11-14
【中华财税网2008/11/14信息】 根据《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可以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有以下几种消费品。
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2.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酒和酒精为原料生产的酒。
3.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4.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护肤护发品为原料生产的护肤护发品。
5.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6.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宝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7.已纳消费税款为委托加工消费品时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上述规定为企业提供了节税机会。
举例:某首饰厂外购宝石一批,价格1万元,该厂将宝石委托另一宝石厂磨制后收回、共支付加工费7000元,对方代扣代缴消费税,然后该厂又进行钻眼等深加工后出售,共收取销售款6万元。应税消费税计算如下:
受托人应负责代收代缴税金的计算,消费税金计算关键在于确定销售额 (计税依据)。销售额的确定按下列顺序方法进行:
(1)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
(2)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
可以看出:受托人代收代缴消费税款是在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情况下,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