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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筹划案例四--利用“分散优势”避税筹划案例

录入时间:2008-11-13

【中华财税网2008/11/13信息】 某乳品厂隶属于菜市商业局,由于计划体制、行政体制的束缚,该企业一直实行大而全、小而全的组织形式,内部设有牧场和乳品加工分厂两个分部,牧场生产的原奶经乳品加工分厂加工成花色奶后出售。

  新税制实施之初,该企业在原有的组织形式下税负增加很大,因为依据新增值税有关政策的规定,该厂为工业生产企业,不属于农业生产者,其最终产品也非农产品,因而其加工出售的产品不享受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的免税待遇,而依据增值税条例的规定,该企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主要是饲养奶牛所消耗的饲料,包括草料及精饲料,而草料大部分为向农民收购或牧场自产,因而收购部分可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接收购额的10%扣除进项税额,精饲料由于前道环节(生产、经营饲料单位)按现行政策实行免税,因而乳品厂购进精饲料无法取得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纵观乳品厂的抵扣项目,仅为外购草料的10%以及一小部分辅助生产用品,但是该企业生产的产品花色奶,适用17%的基本税率,全额按17%税率计算销项税额,销项减去进项税额为该企业的应交税金。该企业1994年税负达到了川%以上,大大超过实施新税制之前的税收负担,也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1995年伊始,该企业及上级主管部门经研究,决定将牧场和乳品加工分厂分开独立核算,分为两个独立法人,分别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但在生产协作上仍按以前程序处理,即牧场生产的鲜奶仍供应给乳品加工厂加工销售,但牧场和乳品加工厂之间按正常的企业间购销关系结算,这样处理,将产生以下效果:

  作为牧场,由于其自产自销未经加工的农产品(鲜牛奶),符合农业生产者自销农业产品的条件,因而可享受免税待遇,税负为零,销售给乳品加工厂的鲜牛奶价格按正常的成本利润率核定。

  作为乳品加工厂,其购进牧场的鲜牛奶,可作为农产品收购处理,可按收购额计提10%的进项税额,这部分进项税额已远远大于原来草料收购额的10%,销售产品,仍按原办法计算销项税额。
  由于目前牛奶制品受国家宏观调控计划的影响,属微利产品,在牧场环节按正常的成本利润率核算后,乳品加工环节的增值额已很少,因而乳品加工厂的税负也很低。

  经过以上的机构分设,解决了原来企业税负畸重的矛盾,而且也不违背现行税收政策的规定。

    9、利用"联合经营"避税筹划案例

  避税筹划可以利用分散优势,同样可以利用联合经营达到目的。

  某电子器材公司,最近组织到一批国外先进的寻呼通信机,在国内销售预计利润率将很高,该公司领导层经过研究,决定改变目前的经营形式,主动与邮电局某三产企业联营,成立一个专门寻呼台,由三产企业和该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三产企业以寻呼网络投资,而电子公司则以该批寻呼机作为投资,该寻呼台经过电信管理部门批准正式开始营运,销售该批寻呼机并提供寻呼服务,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经过电信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既销售寻呼器材,又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不缴纳增值税而缴纳营业税。而单独销售寻呼器材,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应缴纳增值税。这样,经过联合,电子器材公司销售该批寻呼器材,仅按3%的营业税税率缴税,税负大大低于预计的缴纳增值税的税负;邮电局下属三产企业通过与电子公司联合,开辟了新的就业渠道,为下岗人员提供了就业机会,双方相辅相成,各有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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