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筹划案例 > 正文

以外汇销售应税消费品的筹划

录入时间:2008-11-04

【中华财税网2008/11/4信息】?纳税人以外汇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应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人民币销售额后,再按公式计算应纳税额。从企业的避税角度看,人民币折合率既可以来用结算当天国家外汇牌价,也可采用当月初国家外汇牌价,因此,就有比较选择的可能,这种选择是以避税为依据的。

??一般来说,外汇市场波动愈大,比较选择节税的必要性也愈强。越是以较低的人民币汇率计算应纳税额,越有利于节税。

??例:某纳税人2月5日取得10万美元销售额。如果采用当天汇率(假设为1美元=8.70元人民币),则折合人民币为87万元;如果采用2月1日汇率(假设1美元=8.5元人民币),则折合成人民币为85万元。因此,当税率为30%时,后者比前者节税 [(2万×30%)=6000元]6千元整。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